沈阳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者: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3-02-27浏览次数:30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水平成果的产出,有力推进学科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打造学术影响力,加强我校内涵建设,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继续巩固提高我校科研学术水平,充分调动全体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出精品力作,鼓励发明创造,鼓励成果转化,提高科研工作学科发展的可持续推动能力。
    二、奖励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正确导向,奖励成果的审核公开透明,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2.坚持多劳多得,优劳厚酬原则。面对全校教师所研发的高端成果、高水平科研成果进行奖励。
    3.坚持科学研究与学科发展一致性原则。科研成果必须与教师所在的学科建设密切相关,成果奖励倾向于重点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
    三、奖励对象及要求
    凡第一署名单位为“沈阳师范大学”或“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且以第一作者(或项目第一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身份取得科研成果,将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成果奖励类别及奖励额度
   (一)学术论文奖
    1.高端学术论文奖
  (1)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2)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第1区收录,或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收录且影响因子在2.0以上(含2.0)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3)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第2区收录,或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收录且影响因子在1.5—2.0之间(含1.5)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5)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且被《工程索引》(EI)检索、在《求是》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2000字以上)和在我校已获批的学科领域内学校认定受奖的A+类期刊(见附件)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2.重点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奖
  (1)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第3区收录,或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收录且影响因子在1.0-1.5(含1.0)之间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2)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收录且影响因子在0.5-1.0(含0.5)之间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
  (3)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检索收录且影响因子在0-0.5之间、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在学校认定受奖的A类期刊(见附件)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二)优秀成果奖
   1.高端优秀成果奖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00万元;二等奖奖励60万元。
  (2)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励50万元。
  (3)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4)获得全国美展、文华奖,或全国文联主办的文艺评奖的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一等(金)奖奖励5万元,二等(银)奖奖励3万元,三等(铜)奖奖励1万元。 
  (5)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
   2.重点学科的优秀成果奖
    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普奖: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三)专利技术和服务政府决策奖
    1.所有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2.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的理论性、系统性的研究报告或提案建议,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奖励4万元;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并被采用的奖励2万元;被省委和省政府主要领导人批示的奖励1万元。
  (四)科技产品奖
新产品、新工艺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鉴定,每项奖励0.5万元。
   五、奖励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奖励工作由学科与科研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4月份受理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申请(具体以通知为准)。
  2.申请奖励的科研成果须提供成果原始材料,如批文、成果原件(或实物)等,同时提交复印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3.检索类论文由学校统一到国家权威检索部门认定。被检索到的在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在此奖励范畴之内(特殊情况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4.我校特聘教授完成聘期任务之外,获得的知识产权属于沈阳师范大学的科研成果,以及离退休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获得的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予以相同奖励。
  5.书序、书信、笔记、笔谈、会议综述等研究成果,不论在何种类别刊物上发表,均不予奖励。
  6.同一成果如在校内奖励中出现重叠,取最高奖次。
  7.所有奖金均为税前数额,项目组奖金由主持人负责分配,其中“高端学术论文奖”和“高端优秀成果奖”奖励的30%奖励项目主持人,70%用作所在学科及项目组科研经费。
  8.本办法由学科与科研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