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

发布者: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3-03-07浏览次数:33

 

为了规范研究生的请假行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所有在校研究生须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病假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研究生除节假日之外,不得任意离校。寒暑假必须按规定日期离校,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提前离校,均以旷课论处。

四、研究生因病请假,须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假一周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工作秘书批准,一周以上至两周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批准,三周以上须经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病假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五、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经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由指导教师批准,五天以上至十天(含十天)由所在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批准,十天以上须经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一学期内准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六、请假人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请假期满,按时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七、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八、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均以旷课论处。按《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