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与初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27浏览次数:19

    一、选 题

(一)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大致范围是:

①研究未来社会对各类专业人才的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并提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目标及方案。

②研究和改革专业课程体系和结构,设计出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

③改革专业基础课程的教学内容,编写结构新颖,内容丰富,体系完整的教材。

④探索教学手段与方法的改革,研制和推广使用高质量的通用题库和CAI课件。

⑤改善教学组织与管理,形成一套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与模式。

(二)对在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出现的急需研究的问题,采取指令或公开招标的形式,由教务处确定立项。

    二、申 请

(一)校级项目定期受理申请、定期审批,学校每两年评审一次,当年评审完毕,由教务处发文公布。凡在上届教改立项没有结题者不得申报。

(二)凡在我院从事本科教学三年以上的教师及教学管理者均可按本办法申报研究项目。

(三)项目申请人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好《立项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二份)。应于规定日期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四)项目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每一申请人同一时间不得申报两项研究项目。

(五)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的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根据限额择优向教务处申报。

    三、评 审

(一)校级教学改革项目严格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综合平衡、领导审核的工作规范进行评审。批准确立的项目由教务处下达任务.

(二)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密评审工作内容。

    四、管 理

(一)教学改革项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

(二)教务处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确定学校教学改革方向和重点,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评审、审批,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对项目进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验收以及组织项目交流等。

(三)各院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特别是一些专业建设方案,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支持其研究成员进行广泛实验。

(四)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工作进度,保证研究质量,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和最终成果报告,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五)项目进行当中,凡对研究计划调整,项目组成人员变更,研究期限变动或其他重大事情作出研究计划以外的决定时,须提出专门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的验收、结题

1、项目开展一年后,各项目主持人要向教务处递交中期研究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教务处将根据情况进行咨询审查,并确定该项目是否继续进行。对于无阶段性成果,或因故无法继续研究的项目,予以中止项目研究的处理。

2、凡被中止的项目和结题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其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教改项目。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五、经 费

(一)教学改革项目的经费是指:

1.教育厅审批下达的各类教育研究、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2.学校教学建设基金所设的各项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二)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校内各单位承担的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经费,应全部进入学校财务处账号,接受学校教务处的统一管理。未经教务处同意将经费汇入学校财务处以外账号,学校将不予承认立项和成果。

2.凡入账的教育厅下达的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但所有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成果评奖费均从该项目经费中开支。

3.研究经费分两批下达,第一批按总额度的50%下拨,一年后,经中期审查合格,再补发其余的50%

(三)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1.研究业务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等印刷费(复印资料应提供具体目录及数量);测试、计算、分析费。但国际合作交流费不列入其中。

2.实验材料费:一次购买总额在800元以上的,必须经教务处实验与设备管理科验收后报销。

3.仪器设备费:凡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参照《沈阳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的购置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3

4.经费使用项目用于上述三项之外的其他费用,额度不得超过50%

(四)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因故终止或撤销,审请者所在单位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终止报告》,并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和已购物资悉数交回学校。

(五)项目完成后,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账目,连同研究工作总结材料,一式两份报学校教务处。经费若有结余,可用于研究奖励,也可转入新项目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