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26浏览次数:42


高校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它不仅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更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为了更好地推动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勤工助学的定义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二、学校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

我校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200636,隶属于学生处,是校级社团组织,负责对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中心”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助机构,如:协助办理国家奖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发放工作;开展励志教育(每年4月举行的“自强之星”评选活动);开展兼职培训工作(每年11月份举行的大学生“兼职人才”培训月活动);开展学生素质提升、拓展培训工作(每年10月份);开展感恩社会、参加义务服务敬老院、孤儿院、社区支教工作(每年5月份);面向校内广大贫(特)困生的大型“兼职招聘会”(每年6月份、12月份)等工作。

“中心”设有办公室、权益部、宣传部、家教指导部、人力资源部、网络部、外联部等七个部门。“中心”由学生处专职老师任指导教师,由学生竞聘产生的主任、副主任组织学生干部开展相关工作。

三、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与使用

1.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为勤工助学活动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奠定基础。

2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所需的基本设施、劳动工具的开支;其他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临时性开支。

3.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要合理适当,因各岗位的劳动时间、劳动性质、劳动强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4.勤工助学基金在使用上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一定额度的经济资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四、学生勤工助学渠道的拓展

(一)积极开展对外联系,拓宽校外渠道,与社会企事业单位挂钩,寻找固定或临时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如参与科技研究与开发、出任家庭教师、社会教育机构的兼职教师、带班教师等,以及部分体力劳动性(如发传单、做促销、收银员等)勤工助学活动。

“中心”积极为校内贫(特)困学生服务,“走出去,请进来”,把好“资质审核关”,组织校外用人单位到校,每学期在校内组织开展一次“兼职招聘会”(时间为每年的6月、12月)。同时,每个月也有各种兼职信息在教学区、生活区、宿舍楼等地点发布。

二)立足校内,广泛开辟勤工助学劳务资源,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有关部门应根据学生特点,安排适当的岗位。劳动方式既可以是脑力劳动,也可以是体力劳动;在劳动时间上,既要考虑短期服务,也要考虑长期兼职。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过程与要求:

1.学校各单位根据用工岗位所需人员向勤工助学中心提供岗位,内容应包括用工性质、用工时间、用工管理、劳务酬金等;

2.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岗位在向全校予以公布,并公开招聘;

3.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参加招聘;

4.每个勤工助学岗位,以保证学生安全、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

5.除计划内的勤工助学岗位外,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学生勤工助学的需要。

五、勤工助学岗位的录用与管理

1.凡是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都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受记过以上处分和上学期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学生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

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

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

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3所有勤工助学对象由公开招聘产生。申请人需要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勤工助学个人申请表》,由各学院推荐,申请中需附所在学院辅导员意见,在勤工助学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4.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表现,确定人选。由勤工助学中心与有关部门或个人签定劳务合同或达成其他形式的协议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经各签约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履行合同或协约。

5.本着服务学生、满足需求的原则,随时申请、随时登记,贫(特)困生优先提供岗位。

六、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要求

1.学校有关部门及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勤工助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好,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挖掘和提供本部门的勤工助学渠道和岗位,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做到凡是学生能承担的工作,尽可能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2.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勤工的目的在于助学,决不是减学,因此,任何影响学生学习的“勤工”活动各学院都必须予以控制,勤工助学的时间应安排在课外、假期,所占用的时间、精力必须适当。同时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广泛宣传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意义及学校的各项勤工助学措施。

3.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公开地、有组织地进行,各种活动应在学校和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机构登记并接受管理,登记时要注明活动的规模、内容、时间、地点、负责人、参加人数等情况。同时在勤工助学工作展开中均应注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秩序和校园管理,严禁从事一切违法违纪活动。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