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3-03-01浏览次数:15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营造学术氛围,扩大学术影响,提高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加强学术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一)学术活动按主办(承办、合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参加学术团体、基层单位学术活动四个层次进行管理。

  (二)各类学术活动均由主办或承办的基层单位(院、部、所、中心)为依托进行组织管理。重要的大型学术会议由学校组织协调。

  二、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一)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范围。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国际上公认并有较大影响的学术组织成届次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换届大会;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国家级学术团体的学术年会或换届大会。会议主题必须紧密联系我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有助于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参会的国外学者应不低于15人,且国别不低于3个;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参会学者应不低于60人,且省外学者应不低于30人。

  (二)申请与审批制度。学校各单位应在每年1210日前,向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校科协)提交下一年度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组织领导和主要邀请参会人员的基本情况、学术地位、学术水平、经费来源、经费预算等细则,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予以审批。审批通过的会议,国际学术会议需在会前六个月,全国性学术会议需在会前三个月,报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校科协)登记备案。校级以上各重点学科、省级重点研究平台每3年可以申请主办(承办、合办)1次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每年全校不超过6次。

  (三)会后报告制度。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学术会议,会议负责人需在会后一周内向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校科协)提供会议资料(包括文件汇编、图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和会议简报,简报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规模、主要参加人员、会议目的、主题及会议效果与总结等。

  (四)经费支持。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的内容、规模、影响力,以及与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相关度等进行承包预算。一般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资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承包预算以外的支出均由具体主办(承办)单位解决。其它特殊需求而举办的学术会议学校视情况进行资助,非重点学科举办的学术会议不在资助之列。

  三、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邀请,以书面申请形式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后,需在会前3个月,向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校科协)提交申请报告。经费从所在重点学科、基地、中心(所)等经费支出,原则上只支持被邀请作大会报告的申请者,用个人项目经费出席学术会议的不在申报之列。申请参加国际会议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应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被邀请报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会务费交纳情况、会议的开支预算等,以备检查审计。

  (二)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并附提交的论文复印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 

  (三)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者,返校后须向学科与科研工作处书面汇报,及时反馈科研最新动态和学术信息。 

  四、参加学术团体

  (一)凡在国家级学术团体中担任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包括秘书长)和省级学术团体中担任理事长以上职务的人员均应填报《沈阳师范大学教职工在各级学术团体中担任职务情况调查表》,报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校科协)备案。

  (二)挂靠在我校的国家级学会,学校每年资助活动经费2万元;挂靠在我校的省级学会,学校每年资助活动经费1万元;省级以下学术团体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基层单位学术活动

  (一)各单位应经常性的组织讲座、报告等学术活动,并将举办学术活动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二级教授和三级教授每年至少在全校做一次学术报告,其他教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每年至少在所在单位的学术交流会上做一次学术报告;各单位每年应举办一次学术年会,总结科研工作,提出工作设想,进行学术交流,展示科研成就。

  (二)各单位人员赴校外进行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或邀请校外学者来校讲学及进行合作研究,应代表国内该领域的最新水平或对我校科研发展、学科建设有明显的推动作用。赴校外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者,返校后需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或提交书面汇报,报告计划实施的效果;来我校讲学或进行合作研究的校外专家可由学校、学院(部、所、中心)、个人出面邀请。学术活动结束后一周内,邀请单位应将活动纪要和其他相关材料报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校科协)备案。

  (三)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向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校科协)提交下一年度到校外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计划以及邀请校外学者来校讲学或进行合作研究的工作计划。出访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包括访问单位的学术地位、指导教师的学术水平、访问目的、访问期间的工作计划、预期收到的访问成效、经费支出计划等。各单位邀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从事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申报亦应包括:被邀请人的学术水平、访问计划、访问效果以及费用支出计划等,以备统计和存档。

  六、考核与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单位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学期末将本学期学术活动工作总结和下学期活动计划报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校科协)。

  (二)学校将各单位学术活动开展情况,列入每学年科研考核内容,做为科研工作评优的依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校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