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3-03-01浏览次数:28

  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及《沈阳师范大学学科与科研工作“十二五”规划(2011-2015)》文件精神,为提升我校核心竞争力,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学校决定实施沈阳师范大学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目标任务

  沈阳师范大学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目的是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创新人才和学术骨干,提升我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创新能力和水平。人才支持计划主要围绕国家、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开展创新研究,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为培养优秀学科带头人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在“十二五”期间,力争40人入选“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二、支持原则和范围

  (一)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遴选优秀人才。

  (二)优秀人才支持范围为我校专任教师,学校每年根据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文件精神,具体确定校级“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人数,每年计划资助12人左右。

  三 、支持条件

  (一)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分两个层次实施:第一层次为“沈阳师范大学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第二层次为“沈阳师范大学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

  (二)第一层次评选条件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年龄不超过45周岁,每年计划支持4人。

  (三)第二层次评选条件为: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科研实力和发展潜力,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者。年龄不超过35周岁,每年计划支持8人。

  (四)优秀人才计划支持的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规范,为人师表,具有科学精神与团队协作意识;

    2.在开展学术活动中,坚持科学真理,追求学术创新,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具备一定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取得了显著科研成果。

  四、申报与评审

  (一)学院(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本单位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需要,组织本单位教师进行申报,经学院(单位)教授委员会进行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学科与科研工作处。

  (二)在申报时间内,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沈阳师范大学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申请书》,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

  (三)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核实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对候选人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四)对入选优秀人才计划的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报校党委会审批后,正式公布支持名单。

  (五)已获得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一、二层次)资助者,不再申请本计划支持。

  五、支持措施

  (一)政策支持:学校积极为优秀人才成长创造条件,获得校级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学校将优先推荐教育部或辽宁省“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二)经费支持:学校设立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专项经费,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第一层次)标准:理工类为8万元,人文社科类为5万元;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第二层次)标准:理工类为5万元,人文社科类为3万元。

  (三)本支持计划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与资助项目有关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资助经费以科研项目形式一次性划拨,人才计划资助期限为3年,每年评审一次。

  六、实施与管理

  (一)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由学科与科研工作处组织实施,学科与科研工作处按相关规定对人才计划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二)获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者与学校签订《沈阳师范大学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任务书》,明确其总体目标及考核指标。在资助期间每年填写《沈阳师范大学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并于1210日前报送学科与科研工作处。

  (三)在资助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获资助者需填写《沈阳师范大学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学科与科研工作处,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建设成效进行验收。

  (四)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验收结果为优秀的人员,可继续给予新一轮的支持;验收结果为合格的人员,可以参加新一轮校级优秀人才的遴选;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停止其3年内参加新一轮校优秀人才的遴选。

  七、附则

  (一)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未尽事宜,学校将另做补充规定。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科与科研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