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xml:namespace>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搞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的精神而制定,结合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估,体现高等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让学生学会设计自己、塑造自己、营销自己,帮助学生找出差距,激励学生不断进取。
第四条 综合测评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统一。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文体测评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德育测评得分占20%,智育测评得分占70%,文体测评得分占10%。
第六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综合测评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八条 德育测评。德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由德育基础分、德育奖励分、德育扣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德育基础分满分为60分,德育奖励分满分为40分。
德育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一)德育基础分
学生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能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卫生习惯;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热心为同学服务,责任心强,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二)德育奖励分
1.在本学年获得全国、省级、市级、校级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称号的,按级别分别加荣誉奖励分10分、8分、6分、4分。
2.所在班级或团支部,被评为省级、市级、校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分别加6分、4分,3分,其他成员加4分、3分、2分。
3.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1)校长学生助理、校、院学生会主席,加8分;
(2)校、院学生会副主席、校自管会主任、团工委副书记、各学院团副总支书记加6分;
(3)校、院学生会各部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自管会副主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可加4分;
(4)校、院学生会副部长、自管会的各部部长加3分;
(5)校、院学生会各部部员、自管会的各部部员、生活区楼长、班委、团总支及团支部委员以及学校认可的学生社团副职负责人,加2分;
(6)生活区层长、寝室长加1分;
(7)没有担任上述职务,但积极参与学生工作,并为校、各学院、班集体做出较大贡献者,可酌情加1分。
4.模范遵守学校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每学期一次的文明寝室评比中获得“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成员每人加1分。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其他志愿者服务活动,并较好的完成所承担的任务的,每人次加1分。
6.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抢救伤残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全国、省市、学校、各学院表彰和通报表扬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同一事迹只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三)德育扣分
1.违反校规校纪,受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者,分别扣 8分、6分、4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再加德育基础分)。
2.受学校、各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分。
3.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1分。
4.凡因寝室脏乱差,受到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的寝室,该寝室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
5.凡不遵守学习纪律,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事假需按一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计。学校对于旷课、迟到、早退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以抽查结果为依据予以扣分。
6.不遵守公共场所规章制度,扰乱公共秩序,有不文明言行;不爱护公共财产,破坏公物;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
第九条 智育测评。智育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效果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由学习成绩测评分和智育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学习成绩满分为100分,智育奖励满分为10分,总计110分。
智育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分(学分加权平均分)+奖励分。
(一)学分加权平均分的计算公式:
学分加权平均分= | A科学分×A科成绩+B科学分×B成绩+···+N科学分×N科成绩 |
A科学分+B科学分+···+N科学分 |
注:考试成绩按照第一次正考成绩进行计算。
(二)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对在学术、科研等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智育奖励满分为10分,奖励项目及标准如下:
1.在国家、省级、市级、校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参加国家级科研立项获奖者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文章为多个合作者,按第一作者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来分配相应级别的奖励分。(凡需要加分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登载刊物原件或学术会议信函,并经有关专家鉴定文章的性质和级别。)
2.在国家、省级、市级的科技学术活动和竞赛中获奖者可分别加10分、8分、6分。
第十条 文体测评。文体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由基础分、奖励分和扣分组成,文体基础分满分为50分,文体奖励分满分为50分,总计100分。
文体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一)文体测评的基础分为50分。评估的内容包括如下五项:
1.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文娱活动的积极性;
2.早操出勤率及认真程度;
3.坚持课外体育锻炼的状况;
4.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5.体质、体魄以及体育达标状况。
以上五项,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按照优秀(A)良好、(B)一般、(C)三个等级,分别评50分、40分、30分。
(二)文体测评的奖励分为50分,下限为0分。文体测评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参加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学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球类比赛每届参赛场次超过4场者,超出部分按每场加1分计分。
2.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运动员,学院级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校级第一名加10分,第二、第三名加8分,第四、第五名加6分,第六至第八名加4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15分、20分。
3.参加文艺演出或竞赛者,每次每项按照学院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加2分、4分、6分、8分。
4.在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学院级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
5.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活动(含摄影、美术、演讲等竞赛)做服务工作者(含比赛裁判),每次加1分,但一学期累计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6.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满一年者,校级加8分,学院级加6分;一学期者按50%计分。
7.体育达标者加8分。
8.在学习成绩上已享受学校优惠政策的体育尖子,其文体表现原始奖励分超出普通同学最高文体表现奖励分时,按照与普通同学并列方法计分。
(三)文体测评扣分的运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凡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10分。
2.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3.早操缺席一次扣1分,迟到一次扣0.5分。
4.凡违反有关竞赛纪律者扣10分。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以及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成员包括各年级辅导员和学生代表。各学院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采取个人自评申报、班级初评、年级审核、院测评小组复核、批准、报学生工作部确认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根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对加减分项目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参加班级初评。
(二)各班成立班测评小组,其成员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及民主推选产生的三名学生代表组成。班测评小组负责填写综合测评表中的成绩,计算总分及平均分,并对学生个人自评材料予以初评。凡符合测评规定的予以确定,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变更。测评小组也可以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按项目规定予以加、减分,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初评结果必须向全班同学公布,无异议后由班测评小组按初评结果填写综合测评表。
(三)班测评小组将填写好的综合测评表,报辅导员审核,审核合格后报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复核、批准。
(四)各院应将各年级综合测评的详细情况汇总后向同学公布,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请复议,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在一周内调查清楚并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学院将最终的测评结果及学生的测评表交学生处备案,综合测评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各级测评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认真评议、审核;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如实出具证明材料,保证综合测评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学生在申报时应实事求是,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制定更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测评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