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我校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其勤奋向上,勇于创新,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新世纪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xml:namespac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是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本、专科生,均具备参评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条 学校设有沈阳师范大学校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思想品德奖学金、社会工作贡献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科学研究奖学金等,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评奖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指导和审核工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学院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审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 校长奖学金
1.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大学生德育测评在本学院排名前5%;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良,综合测评专业排名前3%;
3.努力创新,科研成果显著;
4.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5.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工作成绩显著或社会影响较大;
6.参加重大国内外交流、竞赛活动,为国家或学校赢得良好声誉,一般指取得证书,或被新闻媒体报道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7.奖学金评定人数按照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8.奖学金金额为5000元/人·年;
第六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并通过相应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4.奖学金的等级标准、比例与奖金额度如下:
等级 | 金额(元/人·年) | 比例 | 综合测评专业排名 | 平均学分绩点 |
一等 | 1000 | 5% | 10% | 3.0 |
二等 | 600 | 10% | 20% | 2.8 |
三等 | 300 | 15% | 50% | 2.5 |
第七条 思想品德奖学金
1.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大学生德育测评在本专业排名前10%;
2.维护人身及公共财产安全,舍已为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受到表扬或表奖;
3.奖学金金额为300元/人·年。
第八条 社会工作贡献奖学金
1.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工作成绩显著,或社会兼职工作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赞誉;
2.社会工作贡献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总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300元/人· 年。
第九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
1.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校级三等奖或院级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奖励,并在文体测评中本专业排名前10%。
2.奖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总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200元/人·年。
第十条 科学研究奖学金
1.有较强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在发明创造、科技实践、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成果显著;
2.申请学校大学生科研立项、按期结题的项目主持人;
3.符合《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获奖学生,奖金不兼得;
4.奖学金金额为300元/人·年。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评定
1.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年九月份进行,由学生处负责指导,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2.学院根据各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要求,于每学年开学三周内提出初评名单和事迹材料。初评结果应向学生公示,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经公示后,学院领导小组应将无异议的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处审核,经学校研究讨论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3.获得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填写《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获得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均颁发《沈阳师范大学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发放
1.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由学院按统一格式造册报电子文档,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送财务处,各项奖金均以学院为单位一次性发放。
2.获校长奖学金者不兼得其它各单项奖学金;各单项奖学金之间可以兼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各种奖学金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2.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有1门以上(含1门)考核不及格者;
3.无故不交学费、宿费者。
第十四条解释权归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