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勤奋向上,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xml:namespace>
一、评选资格
凡是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学习满一年的本专科生,均具备评选资格。
二、优秀学生标兵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优良,原则上应为思想品德奖学金获得者;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应为学习优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3.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工作成绩显著。原则上应为社会贡献奖学金获得者;
4.拥有校级以上学生科研课题,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或科研成果显著。原则上应为科学研究奖学金获得者;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育成绩达标。原则上应为文体活动奖学金获得者。
三、优秀学生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优良,原则上应为思想品德奖学金获得者;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应为学习优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育成绩达标;
5.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总人数(不含一年级)的5%;
6.热心社会工作,公益活动,工作显著。
四、优秀学生干部
1.凡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现职学生干部(包括校、学院学生会干部,校、学院团委干部,班干部,党、团支部委员,大学生自管会干部,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干部,大学生发展促进会干部)均可参加评选;
2.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优良,原则上应为思想品德奖学金获得者;
3.能较好的完成学习任务,成绩优秀,综合测评专业排名在前30%以内;
4.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工作认真、踏实,成绩突出,原则上应为社会工作贡献奖学金获得者;
5.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院总人数(不含一年级)的5%。
五、评选程序和要求
1.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与学年鉴定总结、奖学金评定结合起来,在每年秋季开学后的四周内进行;
2.评优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定,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评选条件自下而上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
3.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提出推荐名单和事迹材料。初评结果向学生公示,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经公示后,学院领导小组将无异议的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处审核,经学校研究后确定获奖者名单;
4.获得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同时填写《优秀学生标兵评审表》、《优秀学生评审表》、《优秀学生干部评审表》,并存入本人档案,获得各项奖励的学生均颁发荣誉证书。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该学年的评优
1.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2.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有1门以上(含1门)考核不及格者;
3.无故不交学费、宿费者。
七、本评选办法解释权归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处。
八、本办法从2005年9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