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26浏览次数:18


为加强我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激励广大学生爱国敬业、努力学习,开拓进取、全面发展,创建优良的学风。根据辽宁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我校学籍管理部门正式注册、修业届满的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

2.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表现突出;

3. 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秀,前三学年智育总成绩专业总排名前30%,英语四级、计算机国家二级考试成绩合格,省优秀毕业生要求曾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4. 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作风正派,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 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三、评选比例

原则上不超过各学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2%。其中符合省级条件的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其余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额由学生处统一下达。

四、评选时间

省优秀毕业生和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在每年的3月至4月进行。

五、评选程序

1.各学院要在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评选办法及比例推选出候选人名单,并张榜公布,公示期一周。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评优材料上报学生处。

2.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评选工作。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如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撤销且不再替补。

1. 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2. 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有1门以上(含1门)考核不及格者;

3. 无故不交学费、宿费者。

七、获得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同时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并存入本人档案。学校将对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同学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处。

   九、本办法从20059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