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贫困生、特困生认定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3-26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第一条  贫困生档案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各类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确保资助到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沈阳市地方政策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沈阳师范大学贫困生、特困生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贫困生、特困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团总、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0月份,如有变动,以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对原有贫困生档案进行更新、调整,对新生贫困生档案开始建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39号)),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贫困)和特殊困难(特困)二档。

1. 贫困生的认定标准

参照沈阳市当年平均消费水平,贫困生的界定标准暂定为:

1)本人月平均生活费、家庭人均收入在260元以下的,平时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所在地地处边远、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3)少数民族学生,及少数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贫困,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可列为贫困生。

2. 特困生的认定标准

除符合贫困生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如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持有《特困证》、《农村社会救济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以及本人月平均生活费与家庭人均收入在26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3. 特困生等级的认定

根据特困生的困难程度不同,将特困生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生活无来源的学生,例如:孤儿、父母双亡或一方为二等以上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学生等,在校生活费每月低于160元的学生。

二等:家庭较为贫困,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例如:父母双亡或一方长期病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等,在校生活费每月低于210元的学生。

三等:单亲或父母下岗的学生,在校生活费每月低于260元的学生。

特殊情况下出现的经济困难的学生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但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一般不认定为特困生:

1)有高消费行为(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服用滋补品等)或消费明显不足,但经常在外大额就餐(酗酒、大吃大喝)及吸烟的学生;

2)有勤工助学收入并超过资助标准的学生;

3)其它与特困生行为不符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本认定办法是根据当年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如有变动,以国家、省市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认定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