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者: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9-08-04浏览次数: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增强教师责任心,树立良好教风,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师必须坚持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做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更新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神圣的职责和崇高的使命。

第三条 在教学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学生既要热情关怀,又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正确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成才观和就业观,真正做到教书育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扩展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充实更新知识内容,调整知识结构。注重教育理论的学习和探讨,掌握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

第五条 加强师德修养,注重为人师表,教师要以自己优良的思想品质、文明的言行举止、端正的仪表、严谨的治学态度去影响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每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原则上是由学校正式聘任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的专职教师担任。

第七条 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本学科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和深厚的基础,了解本门学科发展最新成果,系统、深入地掌握本门课程学与教的标准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本课教材及其辅助教材,通晓相关教学参考书,掌握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资料;掌握一定量背景知识和实际素材。

(二)完成本门课程教学各环节所必须的教师作业量;参加过两轮以上辅导答疑,熟悉相关的实验仪器、计算机等设备。

(三)能独立制订本门课程的各种教学文件。能协同辅助教学人员全面安排本门课程的习题、实验、作业、设计、实习等教学环节。

(四)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研室进行试讲并获得认可。

(五)学习并了解高等教育学、大学生心理学、高等教育管理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掌握教育规律,懂得教育与教学原则。

(六)体育、外语、艺术课主讲教师条件,可参照上述要求制定,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开设新课的教师必须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发表过论文、专著以及其他科研成果;或经过系统进修,掌握了新开课程的基本理论,所开课程符合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有合格的学与教的标准、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等。要求开新课的教师,应事先提出开课申请,经教研室同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才正式具备该课程的任课资格。

第九条 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如因教学需要,院(部)拟聘其承担教学任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曾担任过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二)具有其他系列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专业相同或相近。

对暂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又特殊需要者,须经考核和特别审批。

第十条 从外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务、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聘请任课。

第三章 课程教学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他课程的联系和分工,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及后继课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

第十二条 学与教的标准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指导文件,教师要认真研究毕业要求,明确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内容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的重点和难点,选用恰当的教学方法,科学地计划教学活动,并明确教学目标的评价内容及评价方式,每学期结束,完成课程达成度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结果实现教学的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 学与教的标准须经教研室讨论后,并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通过。任课教师要认真贯彻执行学与教的标准,对学与教的标准的基本内容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修改,应经教研室同意,报请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按学与教的标准规定的内容拟定出一学期的教学日历和教学进度,从整体上计划教学内容的时间分配,确定教学要点、课型、所采取的教学方式,作业的布置和所需的教具。实际教学进度应和教学日历相吻合,如无特殊情况,相差时间不得超出一周。

第十五条 教材是各门课程教学的依据。教材的选用要注意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有利于学生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教材内容的份量应与本门课程所规定的计划学时相当。如预订教材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时,任课教师应及时编印讲授提纲,以解决急需。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本门课程有关的教学参考书和必读书目,并事先通知学生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深入钻研教材,查阅有关文献资料,并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基础和接受能力。按照学与教的标准提出的目的和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教学进度、选用合适的教学手段,撰写出教案。

第十八条  课堂上必须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讲授每一个概念、原理和规律,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论证严谨,逻辑性强;突出重点、讲清难点、化解疑点;注重知识讲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表达的生动性和趣味性。

第十九条  要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反映当代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加强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介绍,加强对基础教育改革和学科教学的研究,密切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的联系。

第二十条 课堂讲授要教态庄重,语言流畅,术语规范,板书工整,时间安排得当。其评价标准主要包括:

(一)符合学与教的标准要求。内容充实,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有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

(二)讲究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研究、案例教学,注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实现与学生的思想交流,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致力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三)注重目的和实际效果的一致性,理论联系实际,注意知识背景;自学要有指导,讨论要有计划,要求明确,措施得当;注意因材施教,能把握住整个课堂。

(四)讲究授课艺术。讲课纯熟,思路条理清,层次分明,循序渐进;概念准确、分析深刻、重点突出、难点讲透;语言规范、清晰准确、精练流畅、表达生动;板书工整、图文醒目;教学环节安排合理、教学手段运用得体。

(五)既热爱学生又严格要求。敢于管理和要求学生不迟到、不早退,保持和维护良好课堂秩序。

第四章 第二课堂活动、社团活动与作业批改

第二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时收学生作业并认真及时地批改,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和在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详细记载,以便辅导和进行作业讲评。

第二十二条 教师所留平时作业应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围绕课程教学目标的评价来设计平时作业,并将平时作业成绩作为评定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要经常督促学生按时提交作业。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回重做,对作业不认真,敷衍了事,甚至抄袭他人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迟交或缺交者应按规定扣分。

第二十三条 第二课堂活动和社团活动的设计尽可能围绕专业毕业要求来设计,为毕业要求的达成提供支撑,专业教师有责任设计与组织第二课堂活动和社团活动,并指导学生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会实践、教育实习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学需要安排的社会实践,主要是以社会调查、参观等方式进行。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思想上受到教育,专业学习方面有所收获。

第二十五条 教育见习、研习、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按“三习”计划帮助学生做好见习、研习、实习前的准备工作指导学生学习有关文件,钻研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并通过试讲或录像观摩课等方式,使学生熟悉教学内容,掌握教学方法,指导和审阅学生的实习教案和班主任工作计划。

理论导师及教研导师要争取基地学校对“三习”工作的支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与实践导师一起共同指导学生完成“三习”学与教的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实践任务。

指导教师要全面掌握实习生的实习情况,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经常对实习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实习纪律教育,教育他们热爱学生,热爱基础教育,坚定他们的专业信念;实习结束后,指导实习学生做好个人总结和小组鉴定,评选出优秀实习生。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的重要教学环节。教师承担指导毕业设计任务后,要根据毕业设计的要求学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制定指导计划。

第六章 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七条 考试、考查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重视期末考核,而且要重视平时考核。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实验、课堂讨论、测验、答疑、答辩、考勤等情况,应作为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重要内容予以记载。原则上学生平时成绩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20%。

第二十八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学与教的标准为依据,依据课程目标,检验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既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又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试题要有一定的覆盖面,不能出偏题和怪题。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复习迎考期间,任课教师应积极辅导,在学生全面、系统复习的基础上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但不得划定范围、圈定重点,或对考试内容作任何暗示。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教育督促学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前要宣传考试规则,对违纪学生要提出警告,发现舞弊行为,要及时制止,对作弊的学生要严肃处理,并及时填写“考试作弊报告单”报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主干课和共同课的评卷,由教研室统一安排,试卷密封按题分组(人)进行,教师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集中阅卷,不得将试卷带离规定阅卷地点,不得让他人代为阅卷。非主干课和选修课的试卷由任课教师在考完天内评完。评阅试卷要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符合实际,对于试卷分数有修改痕迹的地方教师要盖章或签字确认。总分核定后,成绩录入系统,由主讲教师填写“学生成绩表”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一份学院办公室存档。试卷评阅后,专业还会安排试卷复核工作。复核结束后,由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对已复核的试卷进行抽查复审。在复核、复审过程中如发现不规范、不准确的情况,记录并反馈给原阅卷教师,由阅卷教师进行修正。

第三十二条  考试、考查后,任课教师要以学与教的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依据,认真进行质量分析,找出薄弱环节,以不断改进本科教学工作

第七章 教学纪律

第三十三条  为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排定的课表原则上不能随意改动。教师要服从校内教学安排。没有特殊原因,不得改变上课时间、地点和更换教师。

第三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能迟到、早退、提前下课。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学与教的标准与教学日历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不能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学时或变更教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