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试行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27浏览次数:12

   一、青年教师的认定

本校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青年教师,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任职期间接受由所在院系指定的导师指导和所在院系的考核。

(一)调入本校不满三年、中级职称以下(含中级)的教师;

(二)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三年、讲师职称以下(含讲师)的教师;

(三)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的教师。

二、导师的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以上技术职务的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

(二)具有较高的师德修养,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能执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导师职责。

三、导师的职责

(一)进行师德教育,传授科学的教育教学思想;

(二)指导青年教师掌握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和相关的前沿知识,以及教学要点、难点;明确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和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学环节,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四)对青年教师进行考核,提出书面考核报告,交院(部)审核。

四、导师的遴选

(一)导师的任期

1.任期三年,视工作情况中止或延聘;

2.每名导师原则上带二名青年教师,至多不超过三名。

(二)考核

1.各院(部)负责考核导师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青年教师专业发展的过程和结果;

2.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督学代表学校考核各院(部)执行导师制的情况;

3.考核不合格的导师,视为未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在年度考核中应予以体现;

4.符合第一条所述情况的青年教师未接受导师指导或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主讲教师,不能晋升上一级技术职务;

5.考核意见填写在《沈阳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培养考核登记表》中,登记表一式三份,院系、教务处和教师本人各持一份,考核结束后存档。

第七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