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本科生与专任教师的沟通机制,以便加强专任教师对本科生的学习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生导师制是指针对高中和中师生源的学前和小学教育专业本科生以及部分有考研意愿的中职生,以帮助学生全面成长为目的,聘请有经验的专任教师担任导师,指导本科学生合理安排各种学习活动的制度。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制实行学院统一领导下的系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能尊重、热爱、关心学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熟悉本学科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教学与科研方向与有关的本科专业相对应。
(三)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在岗专任教师。
第五条 本科生导师的确定程序如下:
(一)教师自荐。
(二)自愿报名,系主任从大一学生中随机分配学生(会考虑高中与中师学生的搭配)
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的具体指导内容如下:
(一)向学生介绍学科专业的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专业思想。
(二)根据学生的学习进程,进行学习方法上的指导,帮助学生完成大学生的转变,培养学生自主、自律的意识,并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进行不同学习方法的具体指导。
(三)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结构和选课计划。
(四)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大学生科研项目、挑战杯、暑期社会实践等及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五)掌握所指导的学生课内外的各项学习和思想动态,针对所指导的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给出具体评价和建议。
(六)针对学生考研及就业提供动员与指导。
第七条 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师生集体见面指导会,有固定开放时间(至少每两周一次),加强与学生的情感沟通与交流,了解学生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问题和心理困惑,师生集体见面指导会的内容应填写《本科生导师指导工作记录本》。
第八条 工作量计算:年末学院考核工作,按要求合格的,本科生导师工作量计入本科生教学业绩考核实践工作量部分,每学年共计1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