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与评教是评教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评教工作的规范性,现制定学前与初等教育学生评教资格认定办法。?xml:namespace>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教资格
(一)旷课累计三次的学生。(旷课是指无故缺课。累计上课迟到两次按一次旷课处理。)
(二)缺课(包括旷课、事假和病假等)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四分之一的学生。
(三)完成作业不认真,敷衍了事,抄袭他人作业等情况严重的学生。
(四)缺交作业达到全学期布置作业总量四分之一的学生。
(五)不能认真对待教师的批评教育,以评教名义威胁指导教师的学生。
二、认定办法及评教资格的使用
以上各条款由任课教师依据测评记录,认定学生评教资格。
凡不具备评教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每学期的第一轮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