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教学计划的完成,任课教师必须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于每学期开学前制订出教学日历,经本教学单位教研室会议通过,教研室主任审批后执行,并在开学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案。如有修改,必须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重新备案。
二、教学日历填写三份:一份由任课教师掌握,一份交教学单位办公室,一份交教务处。通识课教学日历另送校通识选修课教研部一份。
三、教师必须按教学日历拟定的进度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进度。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的需经主管院长(主任)批准签字。
四、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师执行教学日历的情况,至少每两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识课由校通识课教研部进行检查。
五、院长(主任)每月检查一次各教研室执行教学日历的情况。发现有严重不执行教学日历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教务处。
六、教师不制订或不执行教学日历,视为违犯教学纪律,根据情节,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具体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