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实验材料、易耗品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9-08-04浏览次数:12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实验材料、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下列物品也纳入材料管理:(1)价值在1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2)虽价值在1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仪器设备;(3)虽价值在100元以上,耐用年限也在一年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

2.易耗品: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最低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3.实验室需用材料、易耗品根据本学期实验室教学情况,在学期初制定采购计划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购回。

4.根据学校规定下拨实验室的实验材料、易耗品经费只能用于学生的教学实验;教师进行科研实验所需的材料、易耗品,从各自的科研经费中列支。

5.计划内实验教学所需材料、易耗品由相关实验室管理员直接向保管室领用,并负责管理;计划外工具、材料领用需批准后方可领用。领用材料、易耗品时须填写领用单。

6.领用后的工具、材料,如使用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做实物登记卡或实物帐本。

7.修理用的仪器设备材料,单价在50元以上的应以旧换新。  

8.库存物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分库分架存放,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对精密贵重物品,要重点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9.节约使用材料、易耗品,严防浪费。对因个人责任而造成物品损坏、丢失的,要视情节及损失轻重,予以赔偿。

10.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