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优化环境,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辽宁省教育厅发布的《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及非全日制在籍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有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的责任,研究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学校对研究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而进行的警示和纠正,是对研究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 学校对违纪的研究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合法、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研究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依据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裁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故意隐瞒、捏造事实真相,私自了结被查出者。
2.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3.在校期间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者。
4.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1.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的资格;已取得评定资格的,予以注销。
2.担任研究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3.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4.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违纪情节认定为特别轻微的。
2.违纪后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二条 给予违纪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知悔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研究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特殊情况可酌情减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不予毕业。
第十四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如又有违纪行为而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培的研究生,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组织、主办有损研究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漏有关机密的;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成立非法组织,违反学校研究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研究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研究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公安机关或执法部门处罚者,按其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对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研究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入非本校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提供伪证者
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者
1.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较小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初次偷窃,作案数额较大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偷窃自行车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信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6.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7.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捡拾他人有价证件、磁卡等后消费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数额巨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骗取、敲诈勒索、抢夺公私财物者
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相应各项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一次或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用麻将、扑克或其它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首次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再次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组织者及提倡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赌具者,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以盈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它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3.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赔偿损失的同时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楼内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有其它违反道德规范和研究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吸毒或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伪造、涂改研究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研究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研究生证等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遵守研究生公寓(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异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在研究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未经请假,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7.在教学试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对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按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的,加重一级处分。
3.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题,视造成影响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私自篡改原始考试成绩单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器,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给予记过处分。
3.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无故殴打他人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1.携带或者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它危险品未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其它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的,视其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中类似条款或其它有关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研究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1.研究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的主管理领导和导师等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同时要做好违纪研究生的思想工作。
2.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并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送交研究生处。
3.对违纪研究生,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培养单位讨论决定,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给予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处审核、讨论、决定,报主管校长审批。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4.研究生违反生活区管理规定,需给予处分者,可由生活区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征得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5.研究生违纪处分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
6.对违纪研究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违纪处分程序
1.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2.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时,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填写《沈阳师范大学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研究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
3.按研究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4.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处分设置期限为: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9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以12个月为限。研究生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予以解除处分。处分解除程序为: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导师及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学校审核并出具解除处分证明。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研究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研究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研究生处分决定书、研究生处分登记表、研究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与本细则不符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