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与科研的积极性,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13]50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纳入国家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且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我校优秀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范围、标准
根据我校实际,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类别;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类别。
(一)一年级研究生奖学金按一年级全日制研究生50%的比例予以奖励(奖励比例根据国家划拨专项资金情况可做相应调整)。
来自高水平院校及高校免试推荐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可分别获得学业奖学金的一等奖和二等奖;三等奖获奖研究生根据获奖比例依据评定条件确定。
等 级 奖励金额(元) 获奖比例
一等奖 8000 不限
二等奖 5000 不限
三等奖 2000 50%
(二)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分别按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50%的比例予以奖励。
等 级 奖励金额(元) 获奖比例
特等奖 10000 3%
一等奖 8000 12%
二等奖 6000 15%
三等奖 4000 20%
三、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学习成绩优良,并能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四、不具备申请资格的情况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社会公德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不积极参加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者。
(三)评选要求范围内学习科目有不及格者。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不按期交纳学费、住宿费者。
(五)未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者。
(六)延期毕业者或处在休学期内的研究生。
五、评审原则、程序与组织管理
(一)评审原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必须严格依据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引导研究生思想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健康发展。
(二)评审程序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二、三年级研究生:
学校根据奖学金评选比例,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名额下达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评定。其中,特等奖由各培养单位推荐后须经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后确定。没有特等奖学金名额的单位,可用下一级奖学金名额推荐1人参加特等奖学金评审,如未通过学校评审则自动获得下一级奖学金。
一年级研究生:
(1)来自高水平院校的研究生可获得学业奖学金一等奖,来自知名高等院校的研究生、高校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可获得学业奖学金二等奖。
(2)学校根据奖学金评选比例,将三等奖名额下达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根据一志愿录取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等综合考虑评定。
2.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须根据个人学业成绩及相关条件要求,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学业成绩单、发表论文及科研成果证明等支撑材料。
3.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据其综合测评结果和所提供的支撑材料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4.研究生处对各单位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提请学校审议通过。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生效。
5.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2个公示期内向培养单位或学校提出复议要求,对符合复议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答复。
(三)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研究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培养单位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和学生代表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的制定,并组织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格审查、评审和报批工作。
2.在学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框架内,各培养单位须自行制定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并报学校备案。培养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评定条件和获奖比例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保证质量。
六、评选要求
(一)注重考查研究生整体情况。一般比例为课程学习成绩占40%;科研学术成果占30%;综合素质占30%,各项相加后的成绩为研究生的最终排名。专业学位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比例,但课程学习成绩比例不得低于40%。在评选范围内没有课程成绩的,其他两项按科研学术成果占60%,综合素质占40%。
(二)各类别应按本单位评审加分细则分别进行排名,并根据本单位申请奖学金人数,按名次给予相应分数(分数应连续计算),分别乘以相应系数后,三项相加为研究生最终成绩。无科研学术成果或综合素质加分的研究生,排名分按0分计算。
(三)课程学习成绩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成绩计算方法。
1.二年级参评课程成绩,按研一期间成绩计算。三年级参评课程成绩,按研二期间课程成绩计算。
2.课程成绩为优秀的按90分计算,良好的按80分计算,合格的按60分计算。
3.在相应课程成绩计算时间内有不及格科目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本次学业奖学金资格。
4.科研学术成果包括: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科研竞赛获奖、技能大赛获奖、学术著作、发明专利、科研项目、调研报告、艺术体育类研究生参加体育比赛艺术展演等。所有未在各类奖学金评审中使用的科研成果均可使用,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每年的4月30日。用稿通知等证明材料不可作为评审依据。
5.综合素质包括:担任各级研究生干部、获得各级研究生荣誉称号、积极组织参加各类研究生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所有未在各类奖学金评审中使用的材料均可使用。
相关材料由各单位自行认定及审核,并严格按照各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分细则对申请奖学金研究生进行排名,排名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各单位的加分细则一般应根据不同级别(国家、省、市、学校、学院)给予相应分数,原则上上一级分数应高于下一级分数。
七、奖金发放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二)有下列情况者,一经查实,追回荣誉证书及学业奖学金,并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1.获奖者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将学业奖学金用于与个人学习科研及基本生活无关的不正当活动。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与研究生国家或政府奖学金和其他社会赞助奖学金兼得,但获奖申报成果不能兼用。
(四)获得奖学金后因个人原因退学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学校有权追索相应奖励证书和奖学金。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