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9-08-05浏览次数:12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辽财教[2013]505号),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14]376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纳入国家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基本学制年限内在读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省财政学校共同承担我校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资助金额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相关规定,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四、助学金发放及管理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银行卡的方式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下列情况不具备资助条件:
  (1)超过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3)非全日制研究生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享受年限按照国家及辽宁省相关规定执行。
4、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研究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计监察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助学金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五、附则

1、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