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发布者: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9-08-05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奖项;是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造就拔尖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由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监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培养单位负责推荐,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资金管理及发放。

第四条 奖励名额由辽宁省教育厅按照各培养单位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下达。

第二章  评选范围、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范围:

我校在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以下几类硕士生不在评选范围之内:定向及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延期毕业的研究生;港澳台及外国留学研究生。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及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突出。

(一)学风端正、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在学期间无不及格科目。

(二)科研能力突出,参评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被SCI、SSCI、EI、CSSCI收录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2.有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增刊、论文集除外)。

3.有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调研报告、实验报告、案例分析等被实践单位或行政部门采纳,并发挥实际作用的。

4.有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本人为副主编以上(含副主编)的学术著作。

5.有以沈阳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本人主持的校级(含校级)以上科研立项。

6.结合本学科、专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归沈阳师范大学所有。

7.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科研竞赛或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或相对等奖项)以上。

8.艺术、体育类研究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展演获得相应奖励的。

五、各培养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评审细则中应制定课程成绩、科研学术成果加分标准及课程成绩、科研学术成果在总成绩中的权重。总成绩相同时,应按下列附加条件进行排名:

(一)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自我管理工作,在各级研究生会中担任部长级(含部长级)以上工作。

(三)团结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威望,研究生学习阶段曾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

六、研究生的各类科研成果及获奖奖项在同类奖学金申报中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在获知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待审核认定后返还)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须手写,一式3份)提交所在培养单位。

二、培养单位推荐。各培养单位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学校下达名额,对提出申请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及相关材料的审核认定工作,并将拟推荐名单排序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三、评审。根据各培养单位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对研究生的申请资格和材料审核后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将拟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审定。

第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各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一、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研究生工作主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处、审计监察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培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二、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研究生处,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处长兼任。

三、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二)负责制定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具体分配方案;

(三)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四)负责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五)负责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相关资料;

(六)负责迎接上级主管部门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的专项检查;

(七)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的一切事宜。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要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资格审查等工作。

一、评审工作小组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学生工作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与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共同组成。

二、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组织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

(三)负责对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同学进行资格审查;

(四)负责审核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学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成果;

(五)负责向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结果有异议提出申诉的同学进行解释;

(六)负责保存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同学的相关资料;

(七)接受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细则不符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