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规定

发布者:学前与初等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9-08-05浏览次数:11

第一章研究生课程考核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1.每学期所选课程应当按规定参加考试,漏选课程必须在开学初两周内提出补选,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参加学习。

2.未选课程,不得参加考核。

3.每门课程无故旷课四次或每门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本门课程当年的考试资格,按规定重修该课程。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一般为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和实验课、实践性比较强的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可采取考查方式。学位论文以答辩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见《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公共课程考核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核由各培养单位组织。

第三条  考核方法应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可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可闭卷、开卷或闭开卷结合。笔试时间一般为2至3小时。口试应有口试提纲和详细记录。

考查可通过平时作业、课程论文、实验报告以及总结报告等方式进行。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当结合课程特点,按教学计划确定。

第四条  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相当于百分制的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实践环节成绩评定采用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分别相当于百分制的85分、50分)。

第五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以75分以上(含75分)为及格,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以60分以上(含60分)或及格以上(含及格)为及格。

第六条  对于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开课单位根据情况决定补考或重修,需在课程开课之初对学生明确说明。补考只可有一次机会,补考成绩以分数前加一个“补”字为标记;补考不及格的,必须跟下一年级重修,重修亦只可有一次机会,重修成绩以分数前加一个“重”字为标记;重修不及格且参加补考仍未及格者,如课程为必修课程,则不能毕业,按照《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如为非必修课程,学生可另选其他课程,但不及格成绩的记录不予取消。

第七条  执行考试规则,强化考场纪律:

(一)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向考试组织单位请假并得到批准(病假须有医院证明),一般不准因事假缓考。缓考学生按规定参加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三)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章研究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八条  试卷或作业需使用统一的首页。任课教师要认真评分,并在首页签字,同时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成绩单》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单、试卷、课堂作业或课程论文等一并交到本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处。工作秘书汇总成绩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份报送给研究生处,另一份存档备查。

第九条  研究生在出国(境)、联合培养、委托培养期间所修课程的成绩单(一式两份),需由学生返校后经所在学院认定,交到研究生处存档。在校外修读的课程成绩不录入我校成绩单里,待毕业时将成绩单汇总装档。

第十条  成绩单需长期保存。试卷保存期为五年,公共课试卷由研究生处负责保存,专业课试卷由各培养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  研究生若需要在学期间的成绩证明,可到研究生处办理。自行打印的成绩单需到研究生处确认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