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校一周内,新生应将组织关系转递介绍信交到所在培养单位,将户口迁移证交到学校户籍办公室。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如下: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的两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三)除了患病、参军之外,一般不允许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如有特殊情况,经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沈阳师范大学正式学籍,学校发给《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证》。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在籍研究生应当按规定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培养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按规定进行学籍注册者,不予选课,不具备当次(当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暂停发放当学期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六条 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必须在入学前由定向单位与学校、研究生本人三方共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合同书签订后,违约方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具体规定见《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规定》。
第八条 研究生学习期间在征得相应主管部门和教师许可的情况下,可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跨校辅修其他专业,亦可跨专业或跨校修读校内外课程。按规定参加相应的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得学习证明。研究生在研究生处许可的前提下,可以修读校内外的开放式网络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报告及各实践环节结束后,要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硕士毕业设计、论文的写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管理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与再次入学所学专业培养计划相同部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情节轻重限制其获得奖学金、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录取专业相同学科门类内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具体程序为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原导师和接收研究生的导师签署意见,经原培养单位和转入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再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通过,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研究生处予以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应在入学第一学期末提出,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师资变动、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由于各种原因休学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及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榷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健全研究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应当在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研究生休学回家或回原单位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申请休学程序为:由本人填写《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书》,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在籍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二条 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章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下学期开学前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应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填写退学呈报表,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研究生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如果是定向生,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非定向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术学位基本学制为三年;专业学位基本学制除有特殊规定(具体参见该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与特殊需要外均为两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全日制相应学位基本学制年限基础上,适当延长。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具体条件见《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如想再次申请毕业,在不超出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参加课程补考或重修,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并参加答辩,通过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于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学分二分之一以上且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学分二分之一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单位公派的与国外联合培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必须按期返校。如不能按期回校,须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延期毕业,逾期不经学校批准超过一年不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协调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