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不含非全日制研究生);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可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八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依据《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校务参事团等学生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指导教师,并根据所申请社团的隶属关系报学院(部、所)团委或校团委批准与实施登记,且实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沈阳师范大学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学生住宿管理应当遵守《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修订)》、《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外住宿及走读管理规定(修订)》及其他有关管理办法。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成立学生组织,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将优秀的学生推荐上级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其中,研究生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评优工作,具体工作由研究生工作秘书负责。学校负责宏观指导全校研究生的各项评优、奖励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本科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沈阳师范大学本科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进行表奖;国家(政府)奖、助学金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审;学校奖学金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依据《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研究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对于科研成果等其他奖励,按学校颁布的相关奖励办法执行。学校对确定研究生奖、助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研究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要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原则上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处分解除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沈阳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细则》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的,依据《沈阳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进行申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